
西南财经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学校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管理以及自制票据的印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 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我校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以下六种: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四)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 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西南财经大学现金交款单。
第五条 各类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培训费等收费许可核定的收费项目。
(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等。
3.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用于学校接受单位和个人自愿和无偿捐赠的款项。
(四)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科研课题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经济行为。
(五)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科研课题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济行为。
(六)西南财经大学现金交款单
用于相关现金入账交款业务。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收费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票据管理员不得使用票据,现金收支业务人员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人员应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做到人走柜锁,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登记、盘点等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须指定本校正式编制在职职工在学校OA系统上进行“票据申领”,明确所需票据类型、用途、数量、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财务处票据管理岗初审,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领用。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拆开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严禁私自印制、伪造收费票据。
第九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资金往来均需按照规定用途开具相应的收费票据,相互不得串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十条 开具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顺序,逐栏各联复写、一次性如实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作废票据各联必须保留完整,不得丢失,并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收费票据,须及时将收取款项和票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交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使用时间规定为2个月,2个月期满无论票据是否使用完,都要办理缴销、续领手续,“前票不清,后票不借”。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有无开票收款不入账;
(二)票据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收据各联开具金额是否相同;
(三)收费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全额上缴;
(四)票据申领、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管理是否规范;
(五)票据有无丢失、毁损、被盗。
对票据管理不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将停止该单位票据的领用,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为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收费票据使用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收费票据丢失的,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向财务处报告。丢失票据的单位要负责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应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财经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西财大办[2015]13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