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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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根据学校内部控制建设有关要求,需对财务报销事项作如下规范:

一、201741日起,校内各单位办理劳务派遣人员薪酬,须附经学校组织人事部认可备案的劳务派遣合同和发放明细清单,财务处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薪酬金额进行支付。

二、201741日起,报销物资采购(即购办公用品、低耗物资等)时,须提供填制清晰的明细发票(或发票附卷式收银小票)及公务卡结算单(POS单)。商家自行开具销售清单不再作为报销依据。

三、2016年发生的原始票据须在2017430日前报销,过期财务处不予受理。

四、借阅会计档案需在财务处主页的下载专区下载“财务处会计凭证借阅申请表”,持申请表方可办理借阅。

 

 

 

 

财务处

2017323